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利用稅收這個經濟杠桿來發揮調節作用,環境保護稅作為一個行為稅,通過使企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提高企業的排污成本以改變其排放行為,從而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環境。目前,各地正緊鑼密鼓地開展環保稅征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改革任務后制定的第一部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目前,距離這個“綠色稅收”的開征只有兩個多月時間,這個承載著落實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生態環境保護重任的稅種,將如何揚帆起航?
與其他稅種相比,環保稅具有復雜性、技術性的特點。記者了解到,有關部委及各地正在抓緊開展建立征管協作機制、確定具體適用稅額等前期準備工作,環保稅開征“箭在弦上”。
實施條例尚待出臺
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據統計,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
這項制度至今已實行30多年,為何要將“費”改為“稅”?“國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利用稅收這個經濟杠桿來發揮調節作用,環境保護稅作為一個行為稅,通過使企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提高企業的排污成本以改變其排放行為,從而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環境。”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表示。
通過“費”改“稅”,可以著力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
8月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了環保稅開征前各地需做的各項準備工作,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多部門協作工作機制,確保開征工作順利啟動、平穩推進。
各地緊鑼密鼓開展征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比如北京市地稅局開展了廣泛調查研究,摸底稅源情況,對涉及繳納排污費的6395戶企業繳費人信息實行逐一核實和摸底調查;河北省由省財政廳等10個部門建立了環保稅改革聯席會議制度,對全省所有排污企業開展拉網式調查,對典型企業、重點監控機構實地調研。
稅種的法律對稅收的基本要素作了規定,而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往往需要實施條例來細化和明確。6月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公布《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征管事項等作了細化規定。“環保稅法的實施有賴于實施條例,為了減少在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有必要對環保稅法實施條例盡可能地完善。”劉尚希說。
《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在7月底結束征求意見,目前正式的條例尚未發布。業內人士建議,實施條例應在修改完善后盡快發布,以更好地促進環保稅法有效實施、落地。
創新“協作征管”模式
作為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的新稅種,環境保護稅與目前稅務機關征管的其他稅種存在較大差異,具有自身的征管特點和技術要求。環保稅法確立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相比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環保稅法的復雜性和技術性十分明顯。環保稅法本身才28條,但附表多達6個。在污染物方面,包括61項水污染物、44項大氣污染物,還涉及水污染物的pH值、色度、氧值等10種,合計115種污染指標,另外還有4大類固體廢物。專家認為,多種污染物和指標都需要測算、計算以及監測,比一般稅收征管中涉及的企業銷售收入等指標要復雜得多。
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管理與環保監測、核定等,需要構建有效的協同機制才能保證環保稅的征管。7月底,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簽署《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備忘錄》,重點明確了稅務和環保部門合作的七大類工作任務。
“環境保護稅作為新開征的獨立綠色稅種,以排放應稅污染物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有別于其他稅收,專業性強,征收管理較為復雜,為此環保稅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工作配合機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各地地稅、環保部門著力加強協作,開展數據共享、信息移交等工作。“我們同市環保局建立起良好的溝通協作機制,就多項合作事項達成了共識,并開展實地調研,走訪燕山石化、現代汽車等重點企業集團。”北京市地稅局副局長唐學軍介紹。
此外,廣東地稅與省環保廳多次就數據移交開展商討,省環保廳已在9月份提供第一階段排污費繳費人基本信息;江西新余地稅與環保部門協作,對全市2012年至2016年排污費的征收數據、重點征收對象、污染物監測方式等涉及稅基核算的問題作了摸底調查。
“環保稅法能達到什么效果,關鍵在于征收管理。環保稅的征管和其他稅種不一樣的地方,在于單靠稅收征管部門是無法做到的,需要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的通力配合。”劉尚希表示。
地方可自主確定環保稅額標準
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環保稅法在適用稅額方面給予地方一定的授權。根據該法,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該法《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在環保稅法出臺后,各省份陸續草擬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并向社會征求意見。9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該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確定該省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五項重金屬(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
“福建遵循‘稅負平移’的基本原則,在全國率先決定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為2018年1月1日環境保護稅順利開征奠定了堅實基礎。”福建省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10月初,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該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明確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這個稅額比貴州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提高一倍。
據悉,目前貴州廢氣、廢水排污費執行的是國家規定的低標準。隨著工業出廠價格指數上漲,經測算,該省目前大氣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約為每污染當量2.6元,水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約為每污染當量2.8元。貴州省財政廳認為,這個標準處于全國中下水平,并與周邊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與周邊省份稅負差異過大而導致“產業與污染轉移”的負面效應。
記者了解到,江蘇、浙江、廣東、重慶等省市也都根據各自情況,公布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方案的征求意見稿。比如,10月24日,重慶市公布的征求意見稿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5元;應稅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元。